【事故】为纸业公司送货,不料“一失足”致残却拿不到一分赔偿!
工作中“一失足”致残,花去30余万医疗费不说,余生还丧失了劳动能力,实惨!可是,“没合同,不赔”、“没义务,不赔”、“没关系,不赔”……这一条错综复杂的工作关联链条上,谁都拒绝为这起事故“买单”。同样是工作中受伤,为啥他的索赔这么难?且听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的“前湾君”细细分说——
案情回顾
余某有辆小货车,听说宁波慈溪企业多、运输需求旺,他便和爱人一起千里迢迢跑到慈溪承接货运业务。
同是老乡的杨某也在慈溪搞货运,不同的是,杨某当起了“中间人”,招揽业务,再派发给包括余某在内的一批货车车主,而他自己赚取10%的“提成”。
余某就这样向杨某 “接活”接了好多年。就在2012年11月,余某拿到了杨某给的一笔“大单子”:长期为两家纸业公司装货、送货和卸货,“工资”由杨某按装运货物的面积、里程数等跟两家纸业公司结算好,除去自己的“提成”后付给余某。
两家纸业公司的拉货业务很稳定,余某年复一年地干,杨某也从无证“包工头”变成了持证“包工头”,成立了某安物流公司,但是,由杨某拉活、余某干活的这一“营业模式”并未有实质的改变,直到一场意外打破这种平衡。
2019年12月,余某像往常一样为两家纸业公司送货,这次的任务是把一批货物运送到慈溪本地某贸易有限公司。这趟出活,余某同样带着妻子当“助手”,到了卸货区,余某站在被货物垒得高高的车厢上卸货,妻子站在地上托货,可是余某脚下一个打滑,连人带货摔落地,重量不轻的货物直接压在了他身上。
余某这一摔可摔得不轻,光住院的医疗费就花去了30余万元,后来经司法鉴定,余某颅脑损伤,经开颅后颅窝血肿清除术后,落下了十级伤残,另外胸椎体及附件多发骨折伴脊髓损伤,造成双下肢肌力,构成四级伤残,换句话说,余生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工作中出了如此严重意外,在身心受打击的同时,余某此时最想的就是寻求法律帮助,给自己找“补偿”。于是,一纸诉讼,余某将两家纸业公司、杨某及其物流公司还有那家贸易公司统统拉上了法庭,要求五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等约250多万元赔偿。
可上了法庭,余某发现“漏洞”大了!
两家纸业公司忙摆手:“我们与余某没关系,所以不赔!”他的理由是,他们是与徐某的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跟余某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故不能作为本案的适格主体,这点得到了法庭的采纳。
而那家收货方贸易公司也是一脸无辜:“关我何事?”虽作为事故的发生地,但按他们与两家纸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看,送货人员需自行卸货,贸易公司并不参与该过程,而且也并没有证据链证明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法官支持了贸易公司的“无关说”。
那么,杨某成了余某最后的“稻草”,可杨某也手持“脱身”的理由:“没有合同,不赔!”他提出自己和余某的关系更像是“中介”,他个人和他的物流公司都没有跟余某签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未形成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并非杨某的过失而导致的意外事故。
法官调查了余某和杨某之间的“工资”结算、业务承揽等操作方式后,也认为余某和杨某适用的是承包物流业务的事实性运输合同,因此,杨某和他的公司并没有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
一波答辩下来,余某发现自己才是意外事故的全责对象,这也是最终法院审判的结果。
余某万万没想到,到头来,“受伤”的竟只有他一个!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可以说,这是本案的核心。
在认定工伤时,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工伤一旦认定,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否则就需要承担赔偿等责任。
而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叫做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杨某和余某之间形成事实性运输合同关系,是一种承揽关系,在这一类关系中,定作人只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见,几种法律关系的差别很大,在事前去建立明确清晰的合同关系,才是纠纷维权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熟人式劳务关系” 越来越多,比如,合作时间久便不签订合同,导致维权无果。在今年的浙江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开幕会上,“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也成为民生热点被提及,除了法律的不断健全补缺外,每个个体都该是懂法、用法保护自我权益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