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瓦通紙業廠商會章程
一、本章程內遇有:
1. 「公司條例」字樣,指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
2.「會董會」,指根據本章程成立,並由現居會董組成。
3.「當然會董」,凡本會現任會董會會長,於其御任後即成為下屆之當然會董。
4.「候補會董」,如有任何會董空缺,將由「候補會董」補上。但本條須受制於本章程第21(1)條及第21(4)條的限制。
5.「本會」,指「香港瓦通紙業廠商會」。
6.「會員」,指本會任何類別之本會會員,包括任何經營瓦通紙品或瓦通紙品制造業的個人、商號、有限公司或工廠。
7.「基本會員」,指正式加入本會之經營瓦通紙品制造業的個人廠商、商號及有限公司。
8.「贊助會員」,指正式加入本會之供應商及提供服務之廠商、商號及有限公司,如經營及、或供應紙料、油墨、機械、運輸等業務。
9. 「海外會員」,指正式加入本會之海外經營瓦通紙品業及各類經營及/或供應商的個人廠商、商號及有限公司。
10. 「會員大會」,指本會會員大會,包括年會及非常會。
11. 「會員年會」,指本會每年舉行之會員大會,並包括本會第一次之會員大會。
12. 「會員非常會」,指根據本會章程特別召集之會員大會。
13. 「特別決議」,概照公司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之釋義。
凡言照公司條例規定者,即指該條例 經修正之現行生效條例。
除本章程條文別有所指不計外,凡公司條例或其任何修正之現行法例,於本會章程實行時,其語意應照該等法例之釋義而執行。
二、本會之登記會員人數以一千名為限,會董會隨時可將名額增加。
三、本會組織大綱之署名人及其他在香港及全中國範圍內及海外從事瓦通紙品行業之廠商及有限公司,不論其規模大小,經會董會認可,均可為本會之基本會員、贊助會員或海外會員,其應繳之每年會費將由當屆會董會決定,而年費則每兩年調整一次。各基本會員之權利、義務及選舉權均等,但贊助會員和海外會員不享有會長及副會長之被選權。本條受制於本章程第21(4)條的限制。
四、凡廠商、有限公司,如欲加入本會為基本,贊助或海外會員者,須填寫本會印備之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倡議,另一會員和議。申請書須經會董會審議和推薦,然後由會董會進行表決。
五、會員會費,每年一月一日開始征收是年年費。
六、凡會員如至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尚未繳交該年年費或已經退出本會,或經本會將其除名者,嗣後對於本會概無任何權利關系,以前繳過任何款項,概不得向本會索還。
第三章 會議七、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須於依法成立一個月至三個月內舉行,於會地點由會董會指定,會員年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於開會日期、地點,由上次會員年會決定惟不能與上次會員年會舉行日期相距超過十五個月之久,若上次會員年會,未有指定日期、地點,則由會董會決定召集之。上言會員大會統稱為會員常會,此外之會員大會統稱為會員之非常會。
八、遇有要務時,會長可召集會董非常會或會員非常會,凡經全體會員拾份之壹或會董半數以上聯名函請召集時,會董會應即召集會員非常會,本條規定並不妨礙請求人根據公司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之權利。
九、凡由會董或會員要求召集之會員非常會,要求召集之會董或會員須在要求召集之通告書內述明提議事由,此種議案,必須獲得出席人數四分三之會員贊成,方可通過。本條規定並不妨礙提案人根據公司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賦予之權利。
第四章 會議程序十、凡在會員非常會所處理之事項,均須當作特別議案,而年會所處理之各事項,除審查賬目,資產負債表,會董會報告及核數師年報,選舉會董及其他職員,以替補退休者之空缺,及確定核數師及其酬金外,均作特別議案論。
十一、每次開會時,出席人數須合乎法定人數,否則,不可進行會議。
十二、會員年會,以有會員壹十名出席為法定人數,會董會以有會董五名出席為法定人數。
十三、會員非常會之出席法定人數為十名。
十四、若屬由會員召集之聚會,而逾開會時間半句鍾,仍未足法定人數時,應立即解散聚會;若屬其他聚會,則應將之延至下週同時同地再次舉行,在延會舉行時,若逾開會時間半句鍾,仍未足法定人數,應即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十五、開會 時,如遇會長缺席,則由出席會董公舉現居會董會副會長之其中一名出任主席,若正副會長均缺席,則由出席會董公舉會董一名為臨時主席。
十六、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數出席的會議的同意下,可將會議由某一時期、地點延至另一時期、地點。如經會員指定,主席必須將聚會照為延期舉行,惟延會衹許繼續進行延會的原來會議所未完成之議程,不可加入新議程。凡會議延期十天或以上,其延會議之通告,必須照重新召集會議之辦法而行。除此之外,凡舉行延會時,不須另發通告,亦不須聲明所議何事。
十七、凡在常會席上,應以舉手方法進行表決,至於非常會,則不在此限。如遇表決之數目相等時,主席可行使其第二表決權,亦稱主席表決權,每次舉手表決時,經主席聲稱某一議案,經已通過或否決,或經多數通過或否決,或經某種程序通過或否決,並經紀錄於本會之議案錄後,即可視為該案已通過或否決之確認,毋須再行證明贊成及反對該案之票數,或其比例。
十八、凡屬廠商或有限公司之會員,可由其東主或經委派經理或授權代表出席。
十九、
(一)凡在會董會常會提出特殊性質之議案時,必須三天 前將議案以書面送交會董會。
(二)遇會員在聚會時恣意爭辯,以致主席無法維持秩序時,主席可自行退席,並宣布將會議暫停十五分鍾,在這段時間後,如回復秩序,主席當即繼續按議程進行會議,否則,應即解散會議。
(三)為給予各人公平機會發表意見和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每人每次發言不能超過五分鍾,經主席特許者,不在此限。
(四)凡有會董缺席會董會議達四個月之久,必須函知會董會,否則會董會將致函詢問缺席理由。若該會董因事務繁忙,會董會可考慮接納其委任的代表出席會議。不過,該會董須書面向會董會申請。如未能提出合理缺席理由及缺席會董未有委任代表出席會議,將當作自行辭職論,但此事項須先提交會董會討論及(如通過)作替補安排。
(五)本會須設有議案錄,紀錄一切聚會之義案及決議,並設簽到簿,作為出席者姓名之記錄。
二十、
(一)凡召集年會或其他會議討論特別決議時,必須於二十一天前發出書面通告;除此之外,其他聚會至少十四天前發出書面通告召集,通知期並不包括通告發出之日期及送達或作為送達通告的當日,亦不包括舉行會議當日。通告內必須述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若屬特別會議,須述明議案之概略,並應照下文規定的辦法,或照會員大會規定之辦法,發予按照本章程有權接受本會通告之會員。
在下列情況下,如召集會議之通告較本章程規定之期限為短,仍將視為妥為召集:
(甲) 如屬每年常會,或討論「非常」議案之聚會而須由全體有權出席會員表決同意召開該會議;或
(乙) 如屬其他聚會,只須多數有權出席會員表決同意召開該會議。
(二)凡召集某一次聚會之通告,偶有漏派予某一會員,或某一會員並未接到召集某一次聚會之通告時,不可以以此作為推翻該次聚會之議案之理由。
廿一、
(一)本會董會由不多於二十五位會董組成。全部經全體會員投票選出。遇有空缺(因會董年事已高退休、不幸逝世或以其他理由辭職或喪失資格者),則由候補會董遞補其缺。本條須受制於本章程第21(4)條的限制。補委之候補會董以會員之一般決議委任,其任期以其所替補會董未滿之任其限。
(二)
(甲)本會董會的會董之任期,從2011年11月1日或以後開始,以三年為 限,但任何合資格的會董可按照第29條連選連任。
(乙)為避生疑問,第21條(二)(甲)條將不適用於2011年11月1日以前開始的會董任期,而原訂於2010年10月31日屆滿的會董任期,將會延伸至緊接下一個於2011年1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董任期。
(丙)會董會主席之任期,從2011年11月1日或以後開始,以三年為限,任何已選出的會董會主席只有資格再度當選連續任期一次。盡管如上述規定,任何會董均有資格參選,只要他在當選任期之前一任期沒有擔任會董會主席。
(三)會董任職至其任期完滿 為止,或至其在任期內,根據本章程第三十三條規定,而喪失其資格之時為限。
(四)會董人數以25名會董為總上限包括當然會董,由贊助會員及海外會員所佔的人數不能超過6名(但可少於此數),亦不能超過會董會總人數的四分之一。所有超出此數之人選將作為候補會董。
廿二、候補會董未經正式委任以替補正選會董之遺缺時,不可出席會董會議。
廿三、創辦本會之十二名永久理臨事、一律授予永久創辦會董事之尊稱,今後不必繳交會費。同時,可參與會董會議。
廿四、曾任本會第一屆至第九屆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之人士,在其卸任後一律授予榮舉會長之尊稱。第十屆(一九八八年)及隨後卸任之正會長將即尊稱為「前任會長」。
第七章 會員會權責廿五、
(甲)本會會務管理,概歸會董會負責,會董會除可行使本章程明文規定所可行使之種種權力外,概可行使本會所可行使之權力,並可進行本會所可進行之事務;惟會董會不可行使公司條例或本章程規定須由本會會員大會所可行使之權力。
(乙)會董會如認為適當,可隨時委任長克勤克儉有或作特別服務性質的秘書、職員、書記、代理人及工役等,授 以種種權力,決定其薪 金或津貼,並可自行酌定將上述員工解僱或停職。
廿六、
(一)會董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多於五名。經會董成員以每人一票選出會董擔任此等職位。每名會董有一投票權。本條須受制於本章程第21(4)條的限制。
(二)會董成員投票選出合適現屆會董出任下列四部門正、副 主任處理會務:財務部、一般事務及康樂部、拓展部及公關部。
廿七、
(一)會長代表本會施行本章程規定之一切事務,及本會通過之一切決議案。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辦理會務,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互選出一名代表會長執行職權。
(三)商會秘書遵照會董會所有的決議案,處理及執行會內一切事務。
(四)財務主任保管本會一切契據,主理本會一切財務及監督本會一切現金出納。財務主任缺席時,如屬必要,則由副主任代行職權。至所有收入款項,須照會董會指定存入本地殷實銀行,如按此條辦事而該存款有任何損失,財務主任不必負責該存款的損失;如不遵此條程辦事而蒙受損失,財務主任必須負責賠償損失。
(五)會董會審定及按時調整本會僱員的薪金。
(六)會董會在會員年會提議合格成為本會法律顧問的人選,在會員年會通過有關聘任,其任期與會董會相同,如需酬金,其數額由會董會審定。
廿八、會董會隨時可通過非常決議,制定本會各項細則,又可隨時通過同樣決議將之撤銷或變更。此等細則,一經制定施行,即具效力,所有會員,均須遵照而行。茲特清楚聲明下列章程,均應視為本條所指之本會細則:
(一) 關於有權加入本會之工廠、商號、或有限公司。
(二) 關於工廠、商號、有限公司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贊助會員或永久會員之條件。
(三) 關於革除會藉,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辦法,包括:基本會員,贊助會員或永久會員之條件。
(四) 關於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及關於現行會員選 舉法之廢棄,及其他適當之辦法之採用。
(五) 關於本會會員肯備之資格、權限及條件。
(六) 關於本會與其他商會交換權益之安排。
(七) 關於管理本會而組設之小組委員會,及關於此等小組委員之委任、解散、資格、喪失資格、職責、權限、特權等。
(八) 關於其他特別、緊急的事務或雜務,例如收到會員捐獻,對於社交或業務上的應酬和所需的費用等。
廿九、
(一)本會會員將於每三年和依照第21條舉行的選舉,組成下一任期由不多於二十五位會員組成的會董會,但須根據在任期間會董會的指示。
(二)此項選舉之日期及進行方法,交由選舉小組委員籌辦,此選舉小組委員會,由六人組成,由會董會選任。
(三)選舉前,須新手或以郵寄將有被選舉權會員的名表送達各會員,而會員收到名表時,一經選定自認為適合被選 為會董會之相當人數後,即將其名稱劃記及由負責人簽署或蓋章,於指定日期前寄回本會。
(四)本會每一會員擁有一選 舉權。但本條須受制於本章程第21(4)條的限制。
三十、
(一)本會所有款項入息,概須遵照會董會指定存儲於本地殷實之銀行,並須設有賬簿間列舉該銀行之往來賬目,所有支票,須由會長或副會長簽字,再由正或副財務主任加簽,本會賬目必須按月稽核一次。
(二)會董會對於上言附項所生利息,或所得收益,必須開具正確賬目。
卅一、無論何時,本會不可存有現金超過一千元,所有會款,除留供日用開銷之外,如屬可能,應一律儲存生息,或用以購置物業,凡有投資,必須擇其穩健而有利的方可,會董會如認為適合,可擇下列任何一種投資:
(一) 儲放款項於本港殷實銀行,賺取適當利息。
(二) 將款用以按揭香港物業,所按物業之政府地契,由按揭時起計須至少尚餘三十五年期。
(三) 將款用以購置香港物業,所購物業之政府地契,由購買時起計,須至少尚餘三十五年期。
卅二、未經會董會認可,不可擅用本會公印,至於用印之文據,須由會長或副會長簽字,再由財務主任或副財務主任或由會長適當地指派的一人加簽。
第十二章 會董資格之喪失卅三、會董如遇下列事情之一,即喪失會董資格:
(一)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達成債務還安排或債務整理協議者。
(二) 因任何香港法律、法例或法庭命令或根據本章程第19(4)條辭職或停任董事。
(三) 患癲狂症,或心力不健全者。
(四) 向會董會提出辭職書者。
(五) 經判定犯有刑事罪名者。
如有上述(二)、(三)、(五)事宜之一,經查明屬實者,會董會得即時召開非常會討論委出代表人充任,替補空缺。
卅四、對於會董本身有利益關系之合約,或與此種合約有關之事,有關會董不可參加表決,即使參加,其表決亦將被視作無效。
卅五、本會可憑特別決議將任期未滿 之會董解除職責,並可按章憑通常決議案,以候補會董遞補其缺。
第十三章 賬目卅六、會董會須將收支各數,以及收支事由,資產負債等,開列正確賬目。
卅七、本會賬簿,須妥存於本會注冊辦事處內,或存於會董會認為適當之其他地方,此賬簿並須公開供會董會參閱。
卅八、會董會可不時決定可否將本會賬目、賬簿公開予會董以外會員參閱,並須決定在何時何地及根據何種條件章程將之公開及公開的程度,除經公司條例或本會會董會或本會會員大會認許外,凡非身任會董職責之會員,概無權索閱本會任何賬目或簿據等。
卅九、會董會須照公司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制定全年之損益及資產負債表供審核,並在本會會員年會提供予大會省覽及通過。
四十、凡在會員年會必須提出之資產負債表(包括公司條例規定,必須附具之種種冊報)連同核數師報告書,須於會員年會至少七天前,各以一份分送有權收受該召集會員大會通告之人士。
第十四章 核數四十一、本會核數師之委任,及其職責之分配,須一律遵照公司條例第一百卅一及第一百卅二及第一百卅三條規定而執行。
第十四章 通告書四十二、
(一)本會可照各會員在本會登記之地址及傳真號碼以郵寄或傳真方式傳送給會員之通告書。
(二)凡以郵寄之通告,一經放入信封,適當地填寫地址,繳付郵資及投寄,即被視為妥為送達,並以附郵廿四小時後作為已送達論。
四十三、下列是本會十二名永久創辦會董之姓名及廠號:
蔡植良 聯合紙器廠有限公司
陳文龍 香港紙品廠有限公司
黃金源 紹福有限公司
嚴祜邦 謙和紙品廠有限公司
施映山 大西洋紙業廠有限公司
羅樹顯 新奇紙品廠有限公司
陳敬章 九龍紙品廠有限公司
樂伯美 樂生實業有限公司
李秩 中央紙品有限公司
江金榮 新華瓦通紙品廠
薛國賢 標準紙品廠有限公司
吳澤華 三美實業紙品有限公司
附注:本組織大綱及章程之內容以登記在公司注冊處之英文本根據。
署名人之姓名、住地、職業如下:
蔡植良 九龍官塘興業街二十號 商人
陳金昌 九龍大角咀洋松街八十號 商人
黃金源 九龍青山道五零五號 商人
嚴祜邦 香港文咸西街四十二號三樓 商人
蕭維隆 九龍木廠街五號 商人
司徒元 九龍官塘鴻圖道八十號 商人
林秋創 九龍長沙灣道九三二號 商人